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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通知
=> 湖北武汉举办“游泳社会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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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4-8] 共阅[157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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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游泳社会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湖北武汉)
各市县体育(文化)局、游泳场馆、体育院校:
国务院于二0 0九年十月一日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给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有的游泳场(馆)必须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为认真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精神,保障公民健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游泳健身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人员素质,决定于5月份举办“游泳救生员”“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游泳社会指导员培训的等级及报名资格条件
本次培训的等级为初级、中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
(一)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相应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二)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相应考核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经考核取得毕(结)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1年。
二、游泳救生员培训的等级及报名资格条件
本次培训的等级为初级、中级,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
(一)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的;
2、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面)的;
3、受过一定的游泳训练,具有较强的游泳技能(能够连续游200米以上)的。
(二)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的;
2、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方向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
以上人员,经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方可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三、培训内容、方式
培训和鉴定依据《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进行,内容分别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具有国家培训教师资质的业内专家执教。
四、培训单位
培训单位: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
五、报名时间
报名从即日起开始,报名截止2010年4月20日
六、培训时间、地点
2010年 5月1.2.3日 湖北省奥林匹克中心游泳中心游泳馆
(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三路特一号)
七、报名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1份。
(二)持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体育专业游泳方向学历证书、需提交相关证书的复印件。证书原件在培训报到时审验,无证书原件者,一律不以相关资历对待。
(三)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小两寸蓝底免冠照片四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名)。
(四)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洪山体育馆湖北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联系人:皮老师13072719191
周老师13237166073
由于有技能操作部分的培训,学员们请自备游泳装备。
七、培训和鉴定费用
培训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游泳社会指导员500元,救生员450元, 鉴定费初级180元,中级240元。
以上费用在报名时一并缴纳。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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