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省儿童游泳(短池)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游泳跳水中心 省奥体中心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2010年12月11—12日;在奥体中心游泳馆
四、参赛单位:各市、州、省直少儿体校。
五、竞赛项目:
各年龄组50米和100米的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100米混合泳。
六、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各单位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16名(运动员不足10人,限报教练员1名;不足5人,限报领队兼教练员1名)。
(二)各组年龄规定及人数(不允许跨年龄组比赛):
1、 8岁(2002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组男、女各4名
2、 9岁(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组男、女各4名
(三)允许各年龄组已注册的,自费增报男女各2名队员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1、运动员参赛资格按照《省十三运周期湖北省青少年儿童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鄂体青少[2007]4号文件执行。
2、各参赛队要向竞赛承办单位出示经二级甲等医院严格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同意参赛的证明。
3、各参赛队要向竞赛承办单位出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据。未办理保险的单位,不能参加比赛。
(五)教练员资格:须在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注册。
七、竞赛办法
(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所有项目均进行一次比赛,以成绩录取名次。
(三)参赛运动员限报3项,必须参加100米混合泳。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四种泳姿各队各年龄组限报一人。自费参加人员不限。
(四)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的,每人交纳弃权费200元,凡拒绝交纳弃权费的,取消该队该年龄组成绩。
(五)报名后到赛区,因故弃权的,每人每项交纳弃权费50元,凡拒绝交纳弃权费的运动员,取消该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六)比赛期间的弃权费、罚款上交承办单位。
八、录取名次、计分及奖励
(一)男、女各单项录取前6名,分别按7、5、4、3、2、1计分。
(二)男、女各单项前6名给予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或成绩证书;前6名颁发成绩证书。所设项目报名不足4人,可通知更改比赛项目,仍不足4人不予比赛,所设项目参赛人数不足6人(含6人),减一录取。
(三)团体录取前6名,颁发奖杯或锦旗。按参赛单位累计男、女各组得分,若总分相等,则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银牌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四)省直少儿体校队只计相应名次,不计团体总分。
九、比赛相关事项
(一)报名
各单位必须于11月23—28日期间,登陆我中心网站(www.hbswim.com),进行网上报名。凡逾期报名不得参赛。各单位一经报名后,不得更改(所报项目参赛人数不足4人除外)。
(二)报到
请各参赛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到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8号公寓楼报到,联系电话:027-87937555转6115,13971359015,联系人:张茂柏。定于11日下午4:00召开组委会及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议。地点:游泳馆二楼会议室。
裁判长和编排长于12月10日上午10时前,到中心报到。
(三)经费
报到时各参赛队在编人员按30元/每人/每天交纳(3天共90元);自费人员按150元/每人/每天交纳(3天共450元);保证金600元/队。报到时各队一次性交齐所有费用,中途不办理退伙。
十、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订)
十一、设仲裁委员会。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二、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和监督运动员资格问题,裁判员协助实施。
十三、裁判员。总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游泳跳水中心提名,报省体育局批准后选派。不足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2010年湖北省儿童游泳比赛(短池)项目表
附:
2010年省游泳比赛(短池)项目表
项目
组别 |
50
自由泳 |
100
自由泳 |
50
仰泳 |
100
仰泳 |
50
蛙泳 |
100
蛙泳 |
50
蝶泳 |
100
蝶泳 |
100
混合泳 |
02年组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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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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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组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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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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